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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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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種類及對象|方式暨獎學金額|名額及評審方式|申請手續|申請期限|頒獎方式|注意事項 | ||
| 依據: | ||
| 本會為國家培育英才,設置獎學金,以鼓勵軍(榮)眷學生、殘障學生、僑生 、低收入戶生等敦品勵學、向上精進,特訂定本要點實施之。 | ||
| 獎勵種類及對象: | ||
| 凡現就讀教育部立案國內公私立大專(不含五專一、二、三年級)院校專科部、大學部、研究所之日、夜間、進修部(不含學分班) 及具學資之軍警學校學生(以上均不含公費生及另行申請其他獎學金者),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 ||
| (一)軍(榮)眷學生獎學金:現役軍人(含國軍編制內聘僱人員)、國軍遺族及一般榮民(即 | ||
| 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或轉任公職、或轉任公職後退休支領月退俸人員)之子女。 | ||
| (二)殘障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殘障(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 ||
| (三)泰、越、柬、寮、緬等國僑生獎學金:經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出具身分證明之泰國、越 | ||
| 南、柬埔寨、寮國、緬甸等國僑生。 | ||
| (四)低收入戶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卡(名冊)之學生。 | ||
| 獎勵方式暨獎學金金額: | ||
| (一)研究生:每名頒發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 | ||
| (二)大學生:每名頒發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 ||
| (三)專科生:每名頒發獎狀乙幀、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 | ||
| 獎勵名額及評審方式: | ||
| (一)軍(榮)眷學生:各校研究生二名、大學生 二名、專科生一名,各校得依本會提供獎學金 | ||
| 之名額及成績,實施甄選,推薦績優學生,併申請表件,送本會覆審合格後給獎 。 | ||
| (二)殘障學生: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送本會;俟申請期限截止後,彙總全台灣地 | ||
| 區各校殘障學生申請者,按比例方式,評選前三十名給獎。 | ||
| (三)泰、越、柬、寮、緬等國僑生: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送本會;俟申請期限截 | ||
| 止後,彙總全台灣各學校該五個國家僑生申請者,按比例方式,評選前三十名給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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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收入戶學生:經學校驗證後,請各校將申請表件送本會;俟申請期限截止後,彙總全台灣 地區各校低收入戶學生申請者,按比例方式,評選三十名給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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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手續: | ||
| 申請者應填本會規定之申請表 (如附件),可來電向本會索寄;或向各校承辦單位索印;或自行上本會網站(網址:www.lmcf.org.tw)以A4紙張下載備用,並繳交下列申請文件,向所就讀學校規定期限內申請。 | ||
| (一)成績單正本或經學校驗證之影本(成績須達下列條件): | ||
| 1.九十三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軍(榮)眷學生八十分、殘障生七十五分、 | ||
| 、低收入戶學生七十五分、僑生七十分以上。 | ||
| 2.九十三學年度上、下學期操行成績平均評列甲等(八十分)以上,研究生則免。 | ||
| 3.已修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領域課程學分,軍(榮)眷學生八十分、殘障生七十五 | ||
| 分、低收入戶七十五分、僑生七十分(研究生則免)以上。 | ||
| 4.已修軍訓學分,成績七十五分以上(研究生、殘障生則免)。 | ||
| 5.已修體育學分,成績七十五分以上(研究生、殘障生則免)。 | ||
| 前3、4、5項若大學二、三、四年級(或五專四、五年級)已無該項課程,以致九十三 | ||
| 學年度未修者,可檢附專科學校以上已修習該課程任何一學期之成績單,作為證明。 | ||
| (二)身分證明: | ||
| 1.軍(榮)眷學生:以下七種身分,僅需檢附以下任何一項完整文件即可。 (就讀軍警 | ||
| 院校之學生另需檢附自費証明) | ||
| (1)學生本人之「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影本乙份。 | ||
| (2)學生家長之「國軍聘僱人員服務證」影本及「證明與學生為直系親屬關係之戶籍 | ||
| 資料」各乙份。 | ||
| (3)學生本人之「現役軍人眷屬特准證」影本乙份。 | ||
| (4)學生本人之「國軍文職眷屬身分證」影本乙份。 | ||
| (5)學生本人之「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影本乙份。 | ||
| (6)學生家長之「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影本及「證明與學生為直系親屬關 | ||
| 係之戶籍資料」各乙份。 | ||
| (7)學生家長之「榮民證」影本、「服務公職機關證明正本(或公職退休支領月退俸 | ||
| 證明影本」及「證明與學生為直系親屬關係之戶籍資料」各乙份(缺一不可)。 | ||
| 2.殘障學生:檢附殘障(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 。 | ||
| 3.泰、越、柬、寮、緬等國僑生:檢附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出具僑生身分證明乙份。 | ||
| 4.低收入戶學生:檢附低收入戶卡(名冊)影本。 | ||
| 申請期限: | ||
| 各校可自行依照實際作業程序,規定學生送件起訖時間,本會自即日起受理各校送交申請表 件,截止日期為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十五日(以郵戳為憑),請寄台北市大安區安居街九十八巷二十二 號黎明基金會收(郵遞區號106)。 | ||
| 頒獎方式: | ||
| 經本會評定獲獎者,除刊登青年日報及登錄本會網站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獲獎人及其所就讀學校;本會預定於本(九十 四)年十二月中旬以前,併採部份代表於附設之社教中心現場頒獎表揚及寄發獎學金。 | ||
| 其他注意事項: | ||
| (一)學生申請表件資料不全或未經學校承辦獎學金單位驗證核章者恕不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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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軍(榮)眷學生獎學金名額,請各校務必依本會分配名額甄選推薦 ,如超額推薦,本會將剔 除該校獲獎名額;另經本會核定獲選後,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放棄, 否則本會得依據放棄比 例,刪減該校下年度推薦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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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TEL:(02)23770726或23778713轉分機612孔秘書洽詢。 | ||
| (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會修訂公布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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